签证类别-非移民类签证发表时间:2023-06-26 15:13 PART 2 非移民类签证 一、旅游/访问类(B类) 1. B类(商务/旅游) · B1,商务访问,短期商务活动,包括签订合同,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等 · B2,旅游访问,美国探亲,旅游和医疗等 · B1/B2,商务/旅游 2. C类(过境签) · C1,美国过境签证,签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 · C2,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· C3,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、随从、仆人、私人雇佣及其家属 3. D类(机组人员) · D,海员/飞行员 二、工签类 1. L类(跨国企业派遣签证) · L1,分为L1A(高管派遣)和L1B(技术人员派遣) · L2,L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2. H类(雇主类工签) · H1B,工作签证,申请人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拥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;每年名额有限,供不应求,采用抽签制度发放签证 · H1B1,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(如新加坡、智利等适用) · H1C,前往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士 · H2A,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务人员 · H2B,临时服务或劳动工作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;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核证,确认没有美国公民可以胜任申请人的职位 · H3,临时受训人员,比如赴美接受1-2年的培训 · H4,H1/H2/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
3. E类(贸易投资) · E1,条约国公民在美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· E2,条约国公民在美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· E3,适用于澳大利亚国民 · E3D,E3的子女
4. P类(文艺体行业的杰出人才) · P1,个人或团体运动员及文娱团体成员 · P2,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 · P3,参加独特的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· P4,P1/P2/P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5. R类(宗教工作者) · R1,宗教工作者签证,以及他们的随行人员;从事宗教职业,至少加入该教派两年 · R2,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
6. G类(国际机构工作者) · G1,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(配偶,未满21岁子女,父母) · G2,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· G3,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代表及直系亲属 · G4,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· G5,G1-G4签证持有人的随行人员
7. A类(政府工作者) · A1,大使,公安部部长,职业外交官,领事官员或其直系亲属 · A2,其他外国政府官员和员工,及其直系亲属 · A3,A1/A2的随从人员和直系亲属
8. I类(新闻工作者) · I,新闻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
9. OPT(实习签证) · OPT,美国毕业的F1留学生,可以申请此类签证从事长期工作,1年有效期,可以在美工作、STEM类专业3年有效期
三、学习类 1. F类(国际留学生签证) · F1,最常见的学生签证,签发给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 · F2,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,就是我们常说的美国陪读签证;这里需要注意,美国是没有父母陪读签证的 · F3,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
2. J类(访问学者) · J1,交流访问学者签证,包括学生、老师和学者,主要为了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· J2,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
3. M类(培训类) · M1,在非学术或折页教育机构进行学习、培训的学习签证 · M2,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· M3,此类别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
4. Q类(文化交流活动) · Q1,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,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人士(活动侧重文化交流,必须提供美国公众参与机会;大多数项目是在学校、博物馆等地举办) · Q2,为安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 · Q3,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
四、杰出技能类 1. O类(杰出人才) · O1,杰出人才签证,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、体育、文艺等行业内的杰出人士(申请标准可参考EB1A) · O2,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 · O3,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2. P类(文艺体杰出人才) · P1,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 · P2,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· P3,参加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· P4,P1-P3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五、受害者/犯罪类相关 1. T类(人口贩卖受害者) · T1,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· T2,T1的配偶 · T3,T1的子女 · T4,未满21岁T1的父母 · T5,未满21岁T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
2. U类(刑事犯罪受害者) · U1,刑事罪行受害者签证 · U2,U1的配偶 · U3,U1的子女 · U4,未满21岁U1的父母 · U5,未满21岁U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
六、其他 1. 地域组织类
· NATO,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、官员、专家、工作人员,及其家庭成员 · TN/TD,北美自由贸易协定(NAFTA)专业人士,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籍人员
2.V类(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) · V1,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· V2,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· V3,V1/V2的子女 注:要获得 V 签证的资格,美国合法**居民 (LPR) 的配偶或子女(21 岁以下)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: 美国 LPR 配偶和/或父母必须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前代表其配偶/子女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(USCIS) 提交 I-130 表格; 请愿书的 优先权日期 必须至少为三年; 优先权日期不能是 最新的; 申请人不得已经进行过移民签证面谈或已安排面谈; 请愿书不得已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; 申请人必须在其他方面符合移民资格。
3.K类签证(结婚签证) · K-1,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· K-2,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· K-3,美国公民配偶签证 · K-4,美国公民配偶子女的签证 注:美国移民局将K 类签证与移民签证一起列出,因为它们是服务于于移民相关目的 上一篇6月移民资讯汇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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