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0-063-0886

签证类别-非移民类签证

发表时间:2023-06-26 15:13

PART 2 移民类签证

一、旅游/访问类(B类)

1. B类(商务/旅游)

· B1,商务访问,短期商务活动,包括签订合同,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等

· B2,旅游访问,美国探亲,旅游和医疗等

· B1/B2,商务/旅游

2. C类(过境签)

· C1,美国过境签证,签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

· C2,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

· C3,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、随从、仆人、私人雇佣及其家属

3. D类(机组人员)

· D,海员/飞行员

二、工签类

1. L类(跨国企业派遣签证)

· L1,分为L1A(高管派遣)和L1B(技术人员派遣)

· L2,L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

2. H类(雇主类工签)

· H1B,工作签证,申请人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拥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;每年名额有限,供不应求,采用抽签制度发放签证

· H1B1,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(如新加坡、智利等适用)

· H1C,前往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士

· H2A,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务人员

· H2B,临时服务或劳动工作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;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核证,确认没有美国公民可以胜任申请人的职位

· H3,临时受训人员,比如赴美接受1-2年的培训

· H4,H1/H2/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

3. E类(贸易投资)

· E1,条约国公民在美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

· E2,条约国公民在美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

· E3,适用于澳大利亚国民

· E3D,E3的子

4. P类(文艺体行业的杰出人才)

· P1,个人或团体运动员及文娱团体成

· P2,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人

· P3,参加独特的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

· P4,P1/P2/P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
5. R类(宗教工作者)

· R1,宗教工作者签证,以及他们的随行人员;从事宗教职业,至少加入教派两年

· R2,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

6. G类(国际机构工作者)

· G1,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(配偶,未满21岁子女,父母)

· G2,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

· G3,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代表及直系亲

· G4,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

· G5,G1-G4签证持有人的随行人

7. A类(政府工作者)

· A1,大使,公安部部长,职业外交官,领事官员或其直系亲

· A2,其他外国政府官员和员工,及其直系亲

· A3,A1/A2的随从人员和直系亲

8. I类(新闻工作者)

· I,新闻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

9. OPT(实习签证)

· OPT,美国毕业的F1留学生,可以申请此类签证从事长期工作1年有效期,可以在美工作、STEM类专业3年有效期

三、学习类

1. F类(国际留学生签证)

· F1,最常见的学生签证,签发给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

· F2,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,就是我们常说的美国陪读签证;这里需要注意,美国是没有父母陪读签证的

· F3,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

2. J类(访问学者)

· J1,交流访问学者签证,包括学生、老师和学者,主要为了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

· J2,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

3. M类(培训类)

· M1,在非学术或折页教育机构进行学习、培训的学习签证

· M2,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

· M3,此类别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

4. Q类(文化交流活动)

· Q1,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,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人士活动侧重文化交流,必须提供美国公众参与机会大多数项目是在学校、博物馆等地举办

· Q2,为安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

· Q3,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

四、杰出技能类

1. O类(杰出人才)

· O1,杰出人才签证,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、体育、文艺等行业内的杰出人士申请标准可参考EB1A

· O2,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

· O3,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
2. P类(文艺体杰出人才)

· P1,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

· P2,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

· P3,参加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

· P4,P1-P3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

五、受害者/犯罪类相关

1. T类(人口贩卖受害者)

· T1,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

· T2,T1的配偶

· T3,T1的子女

· T4,未满21岁T1的父母

· T5,未满21岁T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

2. U类(刑事犯罪受害者)

· U1,刑事罪行受害者签证

· U2,U1的配偶

· U3,U1的子女

· U4,未满21岁U1的父母

· U5,未满21岁U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

六、其他

1. 地域组织类

· NATO,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、官员、专家、工作人员,及其家庭成员

· TN/TD,北美自由贸易协定(NAFTA)专业人士,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籍人员

2.V类(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)

· V1,绿卡持有人的配偶

· V2,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

· V3,V1/V2的子女

注:要获得 V 签证的资格,美国合法**居民 (LPR) 的配偶或子女(21 岁以下)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:

美国 LPR 配偶和/或父母必须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前代表其配偶/子女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(USCIS) 提交 I-130 表格;

请愿书的 优先权日期 必须至少为三年;

优先权日期不能是 最新的

申请人不得已经进行过移民签证面谈或已安排面谈;

请愿书不得已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;

申请人必须在其他方面符合移民资格。

3.K类签证(结婚签证)

· K-1,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

· K-2,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

· K-3,美国公民配偶签证

· K-4,美国公民配偶子女的签证

注:美国移民局将K 类签证与移民签证一起列出,因为它们是服务于于移民相关目的


丨 联系我们
电话:400-063-0886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金海商富中心B座612
邮箱:admin@uimmi.com
咨询热线 :
400-063-0886
联系邮箱 :
admin@uimmi.com
联系地址 :
北京: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国际中心D座605
上海: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202室
深圳: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421室